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修订《公司章程》,适配优先股发行

近日,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了《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优先股发行后适用),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一系列重要修订,以适应优先股发行后的新情况。

此次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依据为《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章程依据增加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仅提及面额股每股面值一元 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九条明确普通股每股面值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份总数均为普通股 第三章第二节第二十二条公司股本结构变为普通股 9,060,836,177 股,优先股【】股
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限制仅针对普通股 第三章第三节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限制涵盖优先股,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
第四章部分条款对股东投票权等内容进行规定,未区分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章部分条款明确股东会决议公告中应对普通股股东及有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利润分配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优先支付优先股股息,剩余部分按普通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司经审核可发行优先股,已发行优先股不得超普通股股份总数 50%,筹资金额不得超发行前净资产 50%,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三条明确优先股股东享有获得股息、特定条件下出席股东会并表决等多项权利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特定事项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及通过条件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的计算公式等内容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公司可赎回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无权回售,回购后减记优先股股份总数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二十二条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章附则第二百二十九条章程自股东会通过并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起生效
无相关内容 新增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计算相关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此次章程修订是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优先股进程中的重要举措,将为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模式带来新的变化,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和机会。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公司后续的优先股发行及相关业务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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